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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

2024-01-02 10:09:58来源:本网自媒体用户中心作者: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
  沿海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自然资源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,上海市海洋局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、山东省海洋局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:
  养殖用海是传统的海域开发利用活动,对保障广大渔民生产生活、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。近年来,随着海水养殖业的发展,养殖用海规模不断扩大,沿海地区不同程度存在养殖用海布局不合理、海域使用管理和养殖生产管理衔接不畅、非法养殖用海整治不到位、近岸养殖清退工作不规范、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、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重要讲话精神,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海域资源,加强海洋生态保护,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,保障海水养殖产品供给,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,现就我国内水、领海内优化养殖用海管理通知如下。
  一、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
  沿海各地自然资源(海洋)主管部门在编制海岸带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时,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,结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,划定增养殖区,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,稳定海水健康养殖面积,拓展深水远岸宜渔海域,优化养殖用海布局,为加大海水养殖产品供给提供空间保障。增养殖区不得划定在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、港口、航道、锚地、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占用的海域。适度控制重要海湾和河口、滨海城市近岸海域的养殖用海规模。各地区应根据海域资源状况、养殖用海现状和渔民数量,划定一定范围的渔民传统养殖海域,保障传统渔民生计。渔民传统养殖海域主要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》施行前,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。
  二、分类管控新增养殖用海
  新增养殖用海必须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(登记为海域使用权)和养殖证(简称“两证”),确定长期稳定的使用期限,且“两证”载明的期限、主体、范围保持基本一致。严格控制新增围海养殖用海规模,不得占用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,切实加强红树林等典型生态系统保护。积极支持深远海养殖用海和海洋牧场用海。新建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要科学评估对海洋水动力、生态系统及周边用海活动的影响,合理确定用海方式和规模,原则上除牡蛎礁和人工藻(草)礁外,不得在低潮时水深6米以内的近岸海域实施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建设。鼓励新增经营性养殖用海实行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。新增养殖用海可能对周边军事设施或军事活动造成影响的,应征求军事机关意见,确保不占用军事禁区、军事管理区和部队常态使用的海上训练区及航道。
  三、稳妥处置现有养殖用海
  沿海各省级自然资源(海洋)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(渔业渔政)部门组织市、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依法依规、尊重历史、稳妥